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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音像制品分销领域对港澳特惠

发布: 2006-10-21 14:05 | 作者: WOlf | 来源: 文化产业网 | 查看: 267次

    本报讯 从今年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的形式进入内地音像制品分销领域。同时,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与内地合资合作中可以占支配地位,在合资企业中可拥有不超过70%的多数股权,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这是由文化部、商务部共同颁布的新《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里的规定,此前2001年年底颁布的同一名称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废止。
  据了解,按照原有2001年的这一办法,港澳进入内地音像制品分销领域只是参照外国企业,仅允许以合作形式在内地设立分销企业,而且所拥有的权益不得高于49%。增加上述规定,是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作出的。
  新的规定还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无需再经文化部、商务部审批。文化部市场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文化部颁布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审批程序的设定和流程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的。 
  自2001年我国按照世贸组织承诺开放音像制品分销市场以来,先后已有3家境外企业与我国内地合作,设立了上海新索、中录华纳、广州鸿翔3家音像分销企业,音像制品年销量过亿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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